南宁高新区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许可)
实施清单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
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子项名称
|
|
5
|
实施主体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接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授权下放)
|
6
|
实施主体
性质
|
授权组织
|
7
|
承办机构
|
南宁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建设房产窗口
|
8
|
联办机构
|
无。
|
9
|
办理地点
|
南宁市滨河路1号火炬大厦2楼南宁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建设房产窗口
|
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
11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1—5816892
|
监督电话
|
0771—5806082
|
12
|
设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13
|
实施对象
|
高新区辖区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
14
|
行使层级
|
南宁市政府授权南宁高新区管委会行使。
|
15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第四条 南宁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六)行使南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职权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南府发[2015]2号)一、根据《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授权或者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实施,并在开发区范围内办结。消防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所属开发区大队负责实施,并在开发区范围内办结。
|
16
|
行使内容
|
高新区辖区内申请进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类项目,由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授权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实施、南宁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审批并核发商品房预售证。
|
17
|
通办范围
|
无。
|
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3个工作日。
|
19
|
实施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20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1-3、1-4。
|
21
|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22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2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1。
|
24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25
|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26
|
结果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27
|
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1-5。
|
28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29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30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微信公众服务号(阳光高新政务)预约。
|
31
|
网上支付
|
不可网上支付。
|
32
|
物流快递
|
邮寄。
|
33
|
运行系统
|
无。
|
34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 哪些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商品房预售证?
答: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除此之外,任何高新区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均要到南宁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
35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商品房预售证,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6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37
|
备注
|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高
|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
李忠杰、宋廷栋
|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
低
|
容家宁、廖慧
|
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
中
|
容家宁、廖慧
|
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
高
|
李忠杰、宋廷栋、容家宁、廖慧、桂朝阳
|
备注
|
|
|
|
|
附件:1-1. 商品房预售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
1-2. 申请材料目录
1-3. 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空白)
1-4. 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1-5. 建设工程许可证书样本(图片)
(附件1-3、1-4、1-5在正式报送权力运行流程材料时一并报送)
附件1-1
商品房预售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局建设房产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并录入相关系统
|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部门负责人/行政审批局负责人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限2个工作日)
|
附件1-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
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备注
|
1
|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五)项
|
原件
|
否
|
4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2
|
营业执照(副本)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项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工商部门核发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3
|
资质证书(副本)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项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建设管理部门核发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项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5
|
发改委批文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审批部门核发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6
|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南宁市人民政府核发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7
|
抵押权人同意申报预售的书面证明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非必要(土地有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需提供)
|
银行开具同意证明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8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项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规划部门核发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9
|
规划总平图及规划技术指标说明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项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规划部门核发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1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项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审批部门核发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11
|
工程施工合同(协议部分)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12
|
施工进度说明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五)项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13
|
无拖欠工程款证明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五)项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建委建管科出具
|
加盖建委建管科公章
|
|
14
|
商品房预售方案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五)项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15
|
房屋门牌证明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五)项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派出所出具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16
|
房屋测绘报告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四)项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17
|
落实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服务企业证明书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五)项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住房局物业科出具
|
加盖住房局物业科公章
|
|
18
|
白蚁防治证明书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五)项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19
|
南宁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书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五)项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市房产资金管理中心出具
|
加盖市房产资金管理中心公章
|
|
20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五)项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21
|
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设施)建设进度计划备案表及承诺书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五)项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填写说明:
1. 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 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 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附件1-3
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空白表)
申
请
人
|
名 称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委托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共有权人
|
名 称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座落位置
|
|
|
|
|
|
|
|
设计用途
|
|
|
|
|
|
建筑面积( M2 )
|
|
|
|
|
|
结构/层数
|
|
|
|
|
|
住宅套数
|
|
|
|
|
|
开工日期
|
|
|
|
|
|
竣工日期
|
|
|
|
|
|
总投资额
|
|
|
|
|
|
完成投资额
|
|
|
|
|
|
完成投资率
|
|
|
|
|
|
形象进度
|
|
|
|
|
|
|
住宅
|
商场
|
车库
|
杂物房
|
|
申请预售建筑面积 (M 2)
|
|
|
|
|
|
均价(元/ M 2)
|
|
|
|
|
|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证 件 编 号
|
颁 发 机 关
|
1
|
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
|
|
2
|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
|
3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
|
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
6
|
施工现场照片
|
|
|
7
|
工程施工合同
|
|
|
8
|
施工进度说明
|
|
|
9
|
商品房预售方案
|
|
|
10
|
经办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
|
|
11
|
预售款专存协议
|
|
|
12
|
预售款专存证明
|
|
|
13
|
规划总平图
|
|
|
14
|
建设局(建委)审批图
|
|
|
15
|
规划局审批图
|
|
|
16
|
房屋面积测绘成果
|
|
|
17
|
门牌证明
|
|
|
18
|
人防证明
|
|
|
19
|
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材料
|
|
|
其他说明
|
白蚁预防处理情况
(白蚁预防合同书号)
|
|
前期物业管理落实情况
(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案表编号)
|
|
计委立项证明或计委备案证明
(证明文号及项目建设概况)
|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结算)证明
|
|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特此承诺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
备注
|
|
附件1-4
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申
请
人
|
名 称
|
广西人和投资有限公司
|
地 址
|
南宁市民族大道170号
|
邮政编码
|
530000
|
负责人
|
张三
|
联系电话
|
0771-1234567
|
委托经办人
|
李四
|
联系电话
|
1861142345
|
共有权人
|
名 称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项目名称
|
人和莱茵鹭湖地下室
|
项目座落位置
|
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大道150号
|
|
1栋
|
2栋
|
地下室
|
|
|
设计用途
|
住宅
|
商场
|
车库
|
|
|
建筑面积( M2 )
|
34567.89
|
3456.78
|
12345.67
|
|
|
结构/层数
|
钢筋混凝土/地上33层、地下2层
|
|
|
住宅套数
|
320
|
250
|
400
|
|
|
开工日期
|
2015年1月1日
|
|
|
竣工日期
|
2018年7月1日
|
|
|
总投资额
|
8900.45万元
|
|
|
完成投资额
|
2500万元
|
|
|
完成投资率
|
28.1%
|
|
|
形象进度
|
3层主体
|
4层主体
|
完成
|
|
|
|
住宅
|
商场
|
车库
|
|
|
申请预售建筑面积 (M 2)
|
34567.89
|
3456.78
|
12345.67
|
|
|
均价(元/ M 2)
|
6800.00
|
48000.00
|
4500.00
|
|
|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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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件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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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 发 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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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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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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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10020000091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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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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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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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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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100200000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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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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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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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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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国用(2014)第611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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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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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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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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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字第450107201505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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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规划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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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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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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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1222015060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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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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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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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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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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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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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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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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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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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进度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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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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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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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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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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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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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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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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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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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款专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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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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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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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款专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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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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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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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总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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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201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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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规划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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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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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建委)审批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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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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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审批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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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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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测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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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20160180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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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三维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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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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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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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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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安心圩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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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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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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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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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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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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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蚁预防处理情况
(白蚁预防合同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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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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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落实情况
(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案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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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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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立项证明或计委备案证明
(证明文号及项目建设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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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管项复[2014]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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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结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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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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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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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承诺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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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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