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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以下简称“上市”),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和金融资本市场结合,引导园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制度创新和资源优化配置,扶持企业做强做大,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辖区内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高新区内已聘请上市财务顾问或证券中介机构,并取得南宁市人民政府相关机构核发的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高新区内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公司。
第二章 鼓励企业股改上市
第四条 拟上市企业因历史原因造成土地、房产权证不全但无产权纠纷的,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经核实认定,应予以协助补办相关权证。
第五条 拟上市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车船、专利技术、自有品牌等权证过户登记,地方行政事业性规费除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征收部分外,其余免收。产生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高新区留成部分征缴后由本级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
第六条 拟上市企业完成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改制工作经费补助。
第七条 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或已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等)申请材料获国家证监会批准后,且募集资金80%以上计划在高新区内投资,将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上市工作经费补助。
第八条 高新区企业在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在高新区内投资,融资额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给予100万元奖励;融资额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
高新区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在高新区内投资,融资额2000万美元以上的(含2000万美元),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融资额2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的(含500万美元),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九条 企业在异地实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高新区内的企业,且募集资金80%以上在高新区内投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在申报各类政府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对上市企业通过上市募集资金的计划投资项目,优先准予项目立项和审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十二条 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奖励,每家企业每项奖励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三条 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已经享受自治区和南宁市同类优惠政策的,不影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的企业填报“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受理并会同财政局签署意见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在认定备案和申请各项资助、奖励时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高新区管委会将追回相关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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