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桂政发〔2009〕37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09〕77号),切实缓解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共同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实现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高新区财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贷款年均余额2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的当年新增贷款年平均余额给予5‰的风险补偿。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资信良好、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的中小企业,发放一定额度和期限的信用贷款,高新区财政按信用贷款损失额的10%给予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高新区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商业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园区中小企业提供的向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和票据贴现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等融资类担保业务,按照当年该担保机构为园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7‰给予担保风险补偿。鼓励担保机构积极争取自治区、南宁市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三、培育创业投资
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培育创业投资,五年内逐渐加大资金额度,对创业投资机构在园区开展投资业务给予资金支持和补贴,对其项目投资提供风险补贴,对其投资项目提供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股权融资。以南宁新技术创业者中心为主要服务载体,持续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
四、支持股权投资业务
各类投融资机构对高新区企业当年实际到位总投资额大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低于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实际到位总投资额大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含5000万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实际到位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各类投融资机构进驻高新区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高新区、拥有监管机构核发合格牌照的投融资机构,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主要针对园区企业开展投资业务的,自盈利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其交纳的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六、扶持资金的申请
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的投融资机构填报“高新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受理并会同财政局签署意见后报管委会审批。
七、已享受自治区和南宁市同类优惠政策的,不影响享受本办法的政策。
八、本办法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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