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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加工贸易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信息中心  来源:南宁高新区电子政务网  发布时间:2/2/2010 10:52:41  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引导和推动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有关要求 Machsources.com ,充分发挥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比较优势,积极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根据《南宁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方案》和《南宁市加快发展加工贸易的若干措施》(南府发[2009]75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扶持方式
1、搬迁补助。对转移到高新区内的生产型企业实现加工贸易出口后,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
2、自建厂房补助。对在工业园区购买土地自建厂房的企业,在厂房投入使用并实现加工贸易出口后,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10元/平方米(层高为1层)、15元/平方米(层高为2层)、20元/平方米(层高为3层以上)。
3、租赁厂房补助。对租赁园区厂房的加工贸易企业,按厂房租赁面积给予4元/月/平方米补助两年。
4、物流费用补助。对加工贸易企业,按企业年度加工贸易进出口(包括深加工结转)国内段运输费用支出总额的10%给予补助。
5、联网审批管理补助。对我市加工贸易企业缴纳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年度会员管理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二、资金划拨
申请本规定的扶持资金的企业填报“高新区鼓励加工贸易扶持资金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受理并会同财政局签署意见后报管委会审批。
三、不予补助的情形
(一)企业被加工贸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停止加工贸易业务的。
(二)企业被海关依据企业分类管理规定认定为C类或D类企业的。
(三)企业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中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已享受自治区和南宁市同类优惠政策的,不影响享受本规定的政策。
五、本规定与管委会其他政策重复的,申请企业按就高原则享受。
六、本规定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实施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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