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首页 >> 政策支持 >> 正文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创业中心  来源:南宁高新区电子政务网  发布时间:24/12/2007 0:00:00  点击: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活科技资源,加速高新技术企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发展,规范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称“南宁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园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南宁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园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南宁高新区管委会投资并授权相关机构负责具体管理的科技企业孵化园。


第三条 南宁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是为科技创业者提供服务、转化科技成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孵化基地,其目的是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以及南宁高新区的资料、信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融资、培训、咨询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及可能的资金扶持,降低科技企业的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孵化园管理机构应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制订规章制度,根据高新区管委会的要求开展孵化工作,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孵化园管理运行情况。

第四条   企业进驻孵化园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注册地址在孵化园内,税务关系进入南宁高新区,各项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
2、 企业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主要从事技术开发生产和销售。企业生产经营符合环保要求。
3、 企业具有相应的技术创新队伍,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好,市场潜力大。
4、 遵守南宁高新区对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愿意接受孵化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考核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入驻孵化园程序
(一) 申请入驻的企业需向孵化园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1、 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入驻申请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新办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三年的创业计划书;
4、 对场地和服务的需求(生产和办公的场所、设备等);
5、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权、专有技术)项目的证明文件。
(二) 孵化园管理机构对企业提供的材料组织审核或论证。
(三) 审查(论证)合格后,由孵化园管理机构与企业签订场地租用合同,并根据企业的创业计划书与企业签订《孵化服务协议》、《企业发展目标责任书》,报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备案。
(四) 孵化园管理机构与企业签订《高新技术项目(或企业)孵化协议》,并向企业颁发《在孵企业》牌匾。

第六条  孵化园优惠政策
入驻孵化园的企业除可享受国家及各级政府、高新区制订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 入驻孵化园的企业三年孵化期内完成《企业发展目标责任书》任务并达到规模口企业要求的,高新区财政给予该企业自进驻当年起到达到规模口企业年度所纳税额进入高新区本级财政部份的30%等额奖励。
(二) 第一年可以享受市场价80%的场地租金优惠(有政策另行优惠除外)。
(三) 鼓励孵化园内企业对自行研究、开发的各类新产品申请专利,对其所支付的国内专利申请费由高新区财政给予50%的资助。

第七条  孵化服务
企业按照与孵化园管理机构签订的《孵化服务协议》,享有相关的孵化服务。

第八条  毕业标准
在孵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毕业:
1、 经自治区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
2、 企业产品年销售(或服务)收入达3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管理
一、 孵化园管理机构应向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管理、运营孵化园的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设想、人员、设备配备计划、考核指标、财务收支计划等,作为管委会监管孵化园运营的基础。
二、 孵化园管理机构应配备专门的项目经理负责跟踪和服务企业,定期检查、评估孵化服务工作和企业发展状况,并提交孵化工作报告。
三、 孵化园实行目标考核的淘汰制度。孵化园管理机构根据企业每半年报送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报告、项目开展情况报告和会计报表,依据双方签订的《企业发展目标责任书》对企业进行考核、评估,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解除孵化协议并淘汰出孵化园:
(一)、连续2年考核评估达不到“目标责任书”所定的指标;
(二)、3年未能毕业;
(三)、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履行《孵化服务协议》中企业应尽的义务。

第十条       企业达到毕业条件,由企业提出申请,孵化园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报经济发展局备案后准予毕业。提前毕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孵化园政策,孵化期满的毕业企业应迁出孵化园。

第十一条  孵化园管理机构与入园企业的服务合作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企业)孵化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企业的办公、生产场地装修和设备安装方案,必须经孵化园管理机构审核,并取得消防安全、行业许可等认可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符合入驻专业孵化园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享受南宁高新区专业孵化器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高新管字[2003]43号《南宁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  年   月   日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