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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配套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南宁高新区电子政务网  发布时间:13/12/2007 11:14:49  点击: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配套财政贴息管理办法》高新管字[2000]52号文件,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技改贴息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南宁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符合高新管字[2002]52号文件要求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配套财政贴息的金额按实际到位的项目贷款总额和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第三条
  
国家、自治区批准予以部分贷款贴息的项目按相同年限由市级给予补足差额的,管委会不再给予配套贴息;市级没有给足差额的,由项目单位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管委会批准后,由高级区财政补足差额。
    第四条
  
同一项目,已享受高新管字[2000]51号文件项目配套资金支持的,要予以扣除,不得重复财政贴息。
    第五条
  
申报材料。对已列入市级或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并下达财政贴息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填报《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配套基金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下列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1、自治区、南宁市下达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计划文件;
    2、报送自治区、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整套材料;
    3、市级或市级以上财政贴息拨付凭证;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证;
    6、近一年的纳税缴款书。
    第六条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会同高新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上报管委会,由管委会办公会议审定,列入高新区财政配套贴息项目计划。
    第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高新区配套贴息计划后,与管委会签订《建设项目责任书》一式三份,并同时填报《南宁高新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配套财政贴息申请表》。
    第八条
  
根据签订的《建设项目责任书》,配套财政贴息分三期拨付。即:项目建设阶段拨付30%,项目投产(试产)阶段拨付50%,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20%。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并达到建设项目责任书的要求,凭通过竣工验收批文申请配套财政贴息余额;不能完成建设项目责任书的各项指标,按完成指标的比例结算配套财政贴息额。
    第十条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是配套财政贴息项目的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管理混乱,帐目不清,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配套贴息的情况,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配套贴息的资金拨付,对已拨付的配套贴息额进行全面核查。问题严重者,收缴已拨付的贴息款,并取消该单位高新区申报各类项目资金扶持资格3年。
    第十一条
  
对列入配套财政贴息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由于受市场、技术、资金或单位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等而停止项目建设的,将终止配套财政贴息。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季度向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和财务报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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